广西信访(黄色标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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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顾问 源头介入 拓宽信访矛盾多元化解路径

在开展“信访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年”活动中,梧州市针对信访矛盾多发生在农村、信访人多为村民的现状,构建了“一村(社区)一法律顾问”制度与信访工作衔接机制(下称衔接机制),充分发挥社会专业人士的“第三方”作用,源头介入、依法分类、合力化解信访问题。2016年,全市信访总量下降约26%、集体访人次下降约43%、到京非正常上访下降约28%,这一机制作出了积极贡献。

一、衔接机制的基本内容

(一)在村(社区)村民(居民)发生到乡镇以上信访工作机构走访、来信(网上信访)等行为时,与该村(社区)签约的法律顾问(下称法律顾问)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求,参与信访工作。

(二)该村(社区)村民(居民)发生越级 “非访”时,法律顾问可以根据相关工作需要,及时了解并提供维稳信息,协助进行信访维稳工作。

(三)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,法律顾问应当把宣传信访工作程序和责任要求作为重要内容。

(四)法律顾问参与信访工作,主要是提供法律咨询、解答法律问题、提出法律意见、协助引导信访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。

(五)信访工作机构要为法律顾问提供办公条件和开展工作便利,参与对法律顾问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,协同做好服务保障。

二、衔接机制取得的初步效果

从衔接机制建立来的实践情况看,取得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
一是直接针对农村、村民信访这一信访量的“大头”,助力信访总量、集体访、非正常上访的“三下降”。建立衔接机制以来,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3790余人次,参与处理信访问题1572件,参与化解信访事项323件、积案11件,大量信访诉求在基层得到及时解决。

二是信访条例宣传教育得到加强,促进了信访秩序的维护。通过法律顾问“第三方”的介入普法、送法,拓宽了信访条例宣传教育的途径,提高了平时依法信访教育、信访事项处理时守法教育、答复意见接受时遵法教育的效果,促进了信访人行为的理性。如藤县秦某的“出嫁女”权益诉求事项,得益于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耐心说法,虽然村干、组长及村民受传统观念影响,处理过程中出现过几次反复,但秦某一直没有到市级以上上访,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。

三是利于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,促使不同诉求得到及时处理。如万秀区陆某征地补偿诉求,先前纳入了信访渠道,但其对答复意见不服,多次带着80多岁母亲上访。今年,该区信访局邀请村法律顾问协同做工作,引导并援助上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诉求,上访人的行为趋于理性。

四是搭建了处理信访事项与“三调”联动渠道,提高信访答复意见的公信力。实际工作中,大多信访事项的处理,是通过人民调解、行政调解,甚至是司法调解来解决的;不少信访事项,也是经过了人民调解、行政调解,甚至是司法调解后演化产生的。法律顾问,既是“三调”的参与者,能够了解信访事项的前因后果,为信访工作机构作出受理意见时提供参考;也是“三调”的执业者,能够权威地提出依法分类处理意见和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便利。如长洲区82岁抗美援朝老兵曾某,多次到市委、市政府上访,提出公安机关执法不当诉求,经社区的法律顾问多次协同做工作,进行《行政强制法》、《国家赔偿法》等法律解释,说明当时调解赔偿的准确性和充分性,引导上访人通过民政优抚政策的正确途径解决当前生活困难,经相关部门帮助,较好地稳定了上访人。

五是推动了一村(社区)一法律顾问制度的深化和创新,实现了司法和信访工作的双赢。一村(社区)一法律顾问制度要求,与村(社区)签约的法律顾问,每月到村服务1次以上,每次不少于5小时。建立衔接机制后,法律顾问可从信访工作机构即时获知信访信息、切入开展工作,提高了工作的及时性、针对性和有效性,推动了法律顾问制度的深化和创新;信访工作机构有了法律顾问的协助,也促进了工作水平和效率的提高。

三、做好衔接机制的服务保障和完善

一是加强信访部门、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师协会沟通联系,建立良好协作关系。二是各县(市、区)政府落实每个村20005000元专项补助经费,对需要法律顾问参与超出约定服务范围的信访工作,按相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,调动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。三是将法律顾问充实到社会力量参与信访的专家库,督促各级信访工作机构,为法律顾问提供工作条件和便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