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上信访须知:

1.网上信访是指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党委和政府网站、电子信箱、手机客户端、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,依法由有关机关、单位处理的活动。

2.根据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二十九、三十、三十一条规定,信访事项由有权处理机关、单位区分情况办理,其中属于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;情况复杂的,延期30日办结。

3.依照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信访部门不受理下列情况的事项:

  • (1)网上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,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(一般为60日)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;
  • (2)已有处理(复查)意见且正在复查(复核)期限内,信访人再次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;
  • (3)对已有复核意见,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;

另外,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、责任主体不明的信访事项。

请您在法定期限内,不要重复网上信访。如已有处理(复查)意见,请及时向原办理机关、单位的上一级机关、单位申请复查(复核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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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上信访须知:

一、网上信访

  • 网上信访是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党委和政府信访网站或电子信箱等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,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。

二、网上信访受理范围

信访人对下列组织、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,或者不服下列组织、人员的职务行为,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:

  • 1.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;
  • 2.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;
  • 3.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;
  • 4.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、派出的人员;
  • 5.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。

三、网上信访不予(不再)受理范围

依照《信访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信访部门不受理下列信访事项:

  • 1.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;
  • 2.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;
  • 3.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期限内;
  • 4.已有处理意见且正在复查期限内的,或者已有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核期限内;
  • 5.已有复核意见的。
  • 6.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、复核的。

另外,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、责任主体不明的信访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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