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申请须知与模版

二、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

  • 1.申请人对该信访事项原处理或者复查机关、单位作出的书面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;
  • 2.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事实依据,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、单位的职权和复查复核受理范围;
  • 3.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的申请人,应当与原处理或者复查的申请人一致。申请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亲自提出的,可以委托他人提出;
  • 4.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,应当与原处理或者复查的信访事项一致,且已有原有权处理或者复查机关、单位作出的书面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;
  • 5.申请人应当只向一个机关、单位申请复查或者复核。

三、下列事项不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范围

  • 1.属于建议意见类、检举控告类事项或者咨询的;
  • 2.属于申诉求决类事项,依法适用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定程序办理的;
  • 3.属于对依照技术标准、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、认定、评估、检测、检验、检疫等结论的投诉请求的;
  • 4.涉及国家安全、国防和外交事务的;
  • 5.不属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、单位职权范围的;
  • 6.其他不属于复查复核申请范围的。

四、下列复查复核申请不再受理

  • 1.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规定的30日申请期限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的;
  • 2.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,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;
  • 3.复查复核过程中,申请人向其他机关、单位再次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;
  • 4.复查复核事项经调解、和解达成一致意见,且协议已履行,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,但是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调解、和解违反其真实意愿的除外;
  • 5.申请人对复核意见不服,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;
  • 6.其他不再受理的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