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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广西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(修订版)的通知(桂新冠防指〔2020〕164号)

各市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,区直、中直各单位:

为统筹推进我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,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《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(修订版)》等有关精神,我们组织编制了《广西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(修订版)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参照执行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0年6月9日 

(此件公开发布)


广西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(修订版)

为统筹推进我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,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《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(修订版)》等有关精神,编制本指引。

一、普通公众

(一)居家。

防护建议:无需戴口罩。

(二)户外、公园。

防护建议:建议随身准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,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,无需戴口罩。

(三)交通工具。

防护建议:骑车、自驾车时,无需戴口罩;乘坐公交、地铁、长途汽车、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,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(四)公共场所。

1.超市、商场、餐厅、展馆/博物馆、体育馆/健身房等场所。

防护建议:公众需随身准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在无人员聚集、通风良好、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,无需戴口罩。

2.剧场、影剧院、地下或相对封闭购物场所、网吧及乘坐厢式电梯等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。

防护建议: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(五)会议室。

防护建议:确保有效通风换气,保持人员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,无需戴口罩。

二、特定场所人员

(一)办公场所及厂房车间人员。

防护建议:确保有效通风换气,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,无需戴口罩。

(二)公共场所服务人员。

如商店、公共交通工具、餐馆、食堂、旅馆、单位社区进出口、企业前台等场所工作服务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(三)校园内人员。

1.托幼机构人员。防护建议:因幼儿特殊生理特征,不建议戴口罩。托幼机构教师、值守人员、清洁人员及食堂等工作人员,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2.中小学校人员。防护建议:需随身准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在校园内,学生和授课老师无需戴口罩;学校进出值守人员、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,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3.大中院校人员。防护建议:确保有效通风换气、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,教职员工和学生无需戴口罩;在封闭、人员密集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(小于或等于1米)时,需戴口罩;学校进出值守人员、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,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(四)医院就诊、探视或陪护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(五)养老院、福利院、监狱和精神卫生机构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此类机构内人员无需戴口罩;外来人员、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三、重点人员

(一)发热、咳嗽等症状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符合KN95/N95级别或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。

(二)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和婴幼儿。

防护建议:严重心肺疾病患者,在医生指导下戴口罩。3岁以下婴幼儿,不戴口罩。

四、使用注意事项

(一)如佩戴口罩感觉胸闷、气短等不适时,应立即前往户外开放场所,摘除口罩。

(二)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,医疗卫生机构、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疑污染的废弃口罩,需单独存放,并按有害垃圾进行处理。